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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抵债资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xx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审批备案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信用社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五)审批备案原则。实行省、县(区、市)信用联社审批制和大额抵债资产省联社事后备案制。

第六条信用社应对抵债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和处置的内部申报审批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并对申报方案的内容、要件和所需材料作出规定。

(一)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权由省(含省联社派驻地、州、市办事处,下同)、县(区、市)信用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二)省、县(区、市)信用联社要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的发布和修改;

〈2〉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审批;

〈3〉对抵债资产管理中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三)省、县(区、市)信用联社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未成立资产保全部门的,由信贷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主要职责是:

(1〉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

〈2〉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方案的初步审核;

〈3〉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4〉建立各基层社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汇总上报抵债资产各类报表;

〈5〉组织建立抵债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四)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理变现时应逐级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权限为:

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金额在10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市)信用联社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由省联社审批。

第二章抵债资产收取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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