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贷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资金的管理,规范借贷行为,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z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意见,结合各乡(镇)和各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
第四条信用社必须找准市场定位,要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坚持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经营方向,以促进农业增效、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的。
第五条信用社依法开展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信用社发放贷款,坚持“谁贷款、谁立据、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搞集体承贷多户使用和多户承贷集体使用及顶冒名、跨区、跨片贷款。
第二章信贷资金计划管理
第七条信用社信贷计划实行存贷款比例下的计划指标管理。在资金使用顺序上,先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然后优先发放农业贷款,视资金能力发放其他贷款。
第八条信用社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瞻前顾后,合理调剂”的原则,积极组织筹措资金,及时合理运用资金,增强资金运用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信贷计划的制定要本着“以市场为导向,扶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使信贷资金与地方经济发展的产业规划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十条信贷计划年初由联社核定,年中调整,信用社不得突破。信用社存贷比例计算不包括支农再贷款和联社调剂的资金。
第三章贷款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范围。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在保证“三农”贷款的前提下,资金有余时可视资金能力适当发放其他贷款。支农再贷款只能发放农业贷款。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农业贷款比例不得低于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40%。
第十二条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民。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农村承包户、专业户、个体工商业户和民营小企业。
第十三条贷款的基本条件。农村信用社贷款要加大支农力度,改善金融服务,广泛地与农民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简化农民贷款手续,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具体条件如下: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乡(镇)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金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农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五)已经规范的信用社原则是入股社员,没有规范的信用社要在核发贷款证的同时动员其入股,并做为信用户贷款的一个基本条件;
(六)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无贷款,无村往来欠款。
二、农户联保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需要生产经营资金;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借款人自愿签定并遵守联保协议;
(四)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联保小组成员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户(含五户含信用户)以上借款人自愿组成。
三、其他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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