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工资制度制度
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工资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我市农村信用社现行工资制度,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特点,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彻底打破原有的行员等级工资制,将员工的劳动报酬与信用社的经营成果、自身的贡献大小紧密结合,建立起以效益为核心、以激励机制为动力的具有农村信用社特点的结构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分配要与员工个人的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作质量好坏、业务水平高低等结合起来,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三)坚持效益的原则。以保本经营为基点,根据经营效益情况,有盈利的单位,工资水平要适当提高,亏损单位工资水平要降低。实行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二、结构工资的构成
改革农村信用社现行的行员等级工资制,实行效益结构工资制,即将工资分为保障工资、津贴工资、出勤工资、安全工资、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六部分。
(一)保障工资
保障工资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其标准是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为基数,加上相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혁姐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构成。该四项基金由员工所在单位(联社)代扣代缴,员工实际领取到手的保障工资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每年以省政府最新公布标准为准,随其变动而调整。
1.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每月350元;
2.养老保险金:按档案工资7%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3.医疗保险金:按档案工资2%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按档案工资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5.住房公积金。按档案工资15%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纳:
1.按规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2.按规定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
3.按规定为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4.按规定为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按规定为个人缴纳的工伤及生育保险金。
(二)津贴工资
津贴工资设工龄、学历、职称、边远信用社工作津贴4类,其中学历和职称津贴二项可就高选一,但不可兼取兼得。
1.工龄津贴。工龄津贴的计算方法是。从参加工作当年开始计算,即现在年份减参加工作年份加1年,中间间断的时间要扣除,工龄5年(含)以内的工龄津贴每年按2元计算,工龄5年—10年(含)工龄津贴每年按3元计算,工龄10年—20年(含)工龄津贴每年按3.5元计算,工龄20年以上工龄津贴每年按4元计算,从每年1月1日起调整。(按分段累进计算)
2.学历津贴。凡取得国家人事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并持有正式毕业证书的,可享受此项津贴。
3.职称津贴。凡取得经济、会计、法律、计算机工程、政工类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职称津贴。其它类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级别的不享受此项津贴。
学历津贴额职称津贴额
初中及以下30元/月员级60元/月
中专及高中50元/月助师80元/月
大专70元/月中师120元/月
本科90元/月高师180元/月
研究生120元/月
4.边远信用社工作津贴。
实施存款利率改革试点单位员工每人每月可享受30元津贴。
(三)出勤工资。每月出满勤发给出勤奖150元。
(四)安全工资。以信用社(部)本部柜台、分社、储蓄所、站、联社科室为单位,各项工作安全无事故,每人每月发给安全工资100元。违反安全保卫、内控制度被查处的,取消当月安全工资。构成案件的,取消一年安全工资。
(五)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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