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职工公费医疗制度
为控制医疗、医药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坚持医疗费用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分摊的原则,逐步由公费医疗体制向社会医疗保险体制过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公费医疗的享受对象。指农村信用社的在职职工.。确属特殊困难职工家属医疗费用通过救济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条公费医疗的费用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的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节余归己,超支不补,特殊情况对照条件按比例报支的办法。
1.包干额确定的依据及方法。包干额按照工龄和年龄两个因素来确定,即工龄包干额按实际工龄每年12元计算,年龄包干额按每年6元计算(60岁以上按60岁计算,未定级职工只享受年龄包干额)两项合计即为各人当年的医疗费用的定额包干额。
在包干额以内的医疗、医药费用按实报支,年终节余返回到人。
2.超过包干额医疗医药费用的报支办法。
下列情形者全额报支:
①在工作期间为保卫国家和集体财产而致伤、致残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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