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清产核资制度
为了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落实各项改革扶持政策,根据《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账实结合、准确界定”的原则,切实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清产核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清产核资的目的
清产核资工作是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全县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进程,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其目的:一是全面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及经营情况,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真实的会计财务信息;二是重点核查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情况,为制订有针对性的清收办法和措施提供现实依据;三是分析掌握农村信用社的现有股权结构及其增减变动情况,为推进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明晰产权关系奠定基础;四是进一步摸清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为改善经营、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和清查时点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各设区市联社,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及所属的营业部和其他全资单位,基层农村信用社(含更名城信社)及所属机构网点和其他全资单位。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统一为2003年9月30日。
三、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
清产核资采取“账面值确认与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在达到会计核算“六相符”的前提下,重点对各项贷款、抵债资产、投资业务、其他资产中的坏账损失和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认定损失。
(一)资产类清查
根据账面时点数,按照会计财务有关制度规定,逐项逐笔核实各类资产,确定资产损失。对实际清查日与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清查时点不一致,应采取倒推账簿与款物的办法进行。
1.现金资产的清查。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有价单证等。在清查时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对白条抵库、短款等现象要及时处理,保证现金安全。
2.存放金融机构款项的清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含准备金存款)、农业银行等、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同业等用于核算、结算的款项。
(1)按对账单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放款项余额,并据此进行总分核对。对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根据其持有的有价单证,检查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与对方金融机构核对。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查明是正常未达还是非正常未达。对非正常未达要查清为止。
(3)对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对于存放金融机构款项中存在纠纷并经法院判决或有权部门确认无法收回的认定损失。
3.调出拆出资金的清查。调出拆出资金包括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的款项。(1)按调出、拆放资金合同采取上门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核对过程中发现合同要素不全、债权未落实、违规拆借等问题,必须彻底查明。(2)逐笔核对调出、拆放资金分户账与总账、拆借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对利用调出、拆放资金科目发放贷款的,应在清查登记表中如实反映。(3)清查中应清理辖内的调出与调入资金是否相符,本市系统内对外调出应予逐笔抄列清单说明,对拆出资金应按欠息与否分别逐笔抄列清单核查,经法院判决或有权部门确认无法收回的认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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