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节能降耗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4部分资金构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降低全省单位gdp能耗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省经委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经委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2种方式。对节能量在4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单个奖励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经获得国家节能奖励的项目不再纳入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未完,全文共2237字,当前显示67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