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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20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是指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第四条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具体内容是以下十五项: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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