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际,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各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决算,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本规定所列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并可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价款结算审核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对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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