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管理。
第三条全民健身活动遵循政府统筹、群众参与、社会支持、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群众体育经费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国家规定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及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资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全民健身知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在体育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年6月10日为四川省全民健身日。
第二章体育健身活动
第九条全民健身活动施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通过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城市社区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等体育比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保证体育课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社区特点,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基层体育组织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民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举办形式多样、健康文明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促进现代体育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相结合,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鼓励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第十五条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妇女、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关心、支持并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按照体育健身规律,维护自身健康安全;遵守体育健身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环境;遵守社会公德,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体育健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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