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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委托审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据《实施条例》及工作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条件的审计人员参与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三条:

为加强委托审计项目的领导和管理,区审计局成立委托审计机构:

委托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法规信息科科长、审计中心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委托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计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委托审计的招投标工作。法规信息科协助办公室招投标工作。

评标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项目责任科室负责人、法规信息科科长、审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委托审计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优选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组织。

第四条: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按不同机构划分为:

委托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委托审计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实行合议制度,确定委托审计事项,研究有关政策,做出有关决议,协调解决委托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委托审计工作情况,并争取必要的委托经费,保证委托审计工作顺利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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