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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行政处罚权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制约,促进各级国税机关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保障税务行政处罚的廉洁、法治、公开、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权监督制约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三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四条国税机关应对下列四种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处罚程序、处罚权限以及处罚结果的合法性、适当性实施监督:

(一)罚款;

(二)没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三)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第五条罚款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罚款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下列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监督: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七)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九)纳税人偷税的;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十一)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十二)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

(十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抗税的;

(十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十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十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十八)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十九)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应予罚款的违法行为;

(二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二十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二十二)银行和其他金融结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

(二十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十四)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二十五)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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