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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收征收权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收权的监督制约,确保国家税款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会计制度》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收,是指税收计划管理、税款征收、税款解缴入库、税款退库和税收票证管理等行为。滞纳金、罚款、费用、基金等各项收入,视同税款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税收征收权监督制约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五条税收计划管理的监督

(一)税收计划要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原则,参考基数、结合经济税源变动和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客观、科学、合理编制;

(二)税收计划分配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下达或调整税收计划必须采取文件形式,以保证税收计划的严肃性;

(三)税收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经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并形成书面文件请求调整计划,经上一级国税机关批准,予以调整,不得擅自更改税收计划;

(四)各级国税局要加大对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应收尽收,努力完成税收计划。第六条税款征收的监督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在本地入库的税款转到异地入库;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各级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得不加、少加或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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