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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责制经验交流材料

一、政府审计问责的概念“问责”一词在西方词典中的定义是“当一个人处于某一种特定职位时,公众有权力对其批评,而本人也有责任对与其职位有关的所发生的事情向公众进行解释”。在责任政府框架下,政府负有履行和解释受托责任的义务,而问责则承担责任监督、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的职责。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主要是通过审计的手段来达到问责的目的,是现代政治中政府责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地说,就是对于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体系。政府审计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改革人事考核和人事任命制度、强化政府受托责任的执行效果等,在国家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

二、政府审计问责的缺陷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问责制建设中发挥作用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体制的权责不清主要表现是职位分类不完善、不科学,行政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归属不清晰。行政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到现在也还是粗线条的。这给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极大的“模糊性”,也成为相关责任人开脱罪责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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