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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北欧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

按语。应瑞典、芬兰和挪威的邀请,20**年6月15日至24日,由省医保研究会组团,在省政府副秘书长李一宁,省人社厅副厅长陈励阳的带领下,由省医保中心主任胡大洋、xx市人社局局长江航、xx市人社局党委书记周晓华、xx市医保中心主任钱军等组成的江苏省赴北欧医疗保险制度代表团一行6人,赴芬兰、挪威、瑞典等三国对其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考察。期间,代表团分别拜访了三国的多个政府部门、医疗保险机构和有关组织,就医疗保险制度及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了解,并撰写了《北欧医疗保险制度考察报告》。现将此报告印发,供大家参考。

一、考察了解到的情况

(一)芬兰情况

芬兰位于波罗的海地区的心脏,国土总面积为33.8万平方公里,人口540万,我们考察的首都赫尔辛基大区人口130万,其中主城区有58.4万人,65岁以上人口占14.5%。年健康预算为120亿欧元。其医疗保障的特点为:

1、全体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芬兰的医疗保险制度创立时间较早,1984年国家颁布了涉及全体公民的强制性医疗保险法。这一法律规定,凡在芬兰人口登记中心登记长期居住并依法纳税的公民,无论其国别、性别和年龄,都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本人及其子女享受法律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所有公民如患病都可在居住地附近的责任保健中心就诊,挂号费每次统一为50欧元,每年就诊三次以后就不再交纳费用。如果需要进一步检查,由所在保健中心医生开出转院单到公立医院治疗。保障项目不仅包括疾病诊治和药品费用,还包括疾病津贴。芬兰法律规定,年龄在16至64岁的工薪者和业主,医院诊断因病不能工作均可享受医疗保险规定的病假工资。全年工资划分为3个档次,病假工资比例相应分别为70%、60%和55%,年薪收入越低,病假工资比例越高。对于无收入或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特殊生活补贴。

2、以公立医疗机构主体,私人诊所和商业保险为必要补充。芬兰有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公立医院属于地方政府拨款的公共事业部门。在公立医院的检查和拍片等一切费用全部由医保机构承担。由于公立医院有福利性质,医疗收费很低,大约仅为私人医院的1/5到1/10。患者到私人医院就诊,医保机构根据有关病种等情况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部分补贴,将补贴部分直接划拨到私人医院。社会卫生部对各种补贴制定明细规定,但规定限额大大低于收费标准,个人负担的费用仍然很高。私人医院条件好,看病比较及时,相当一部分芬兰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到私人医院就诊。作为对公共医疗机构的一种补充,芬兰许多大的单位和企业公司建有保健站,自己配备医生和医疗设备,或者同私人医生和医院签定购买医疗服务合同。职工就诊和检查完全免费,普通小毛病不必上医院。保健站还从事疾病预防工作,对减少疾病发生,减轻社会整体医疗负担起着积极的作用,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政策上的支持。

3、医院所有费用由政府拨款,具体结算标准主要由行政部门根据预算和项目决定,医生之间薪金水平差距不大。地方政府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人头付费的方式进行预算控制,按项目标准与医疗机构结算:普通门诊就医98欧元/次,急诊130欧元/次,健康咨询54欧元/次,学生就医40欧元/次,牙医116欧元/次,精神病初诊156欧元/次,护理费每天298欧元/次,健康中心就诊375欧元/次。医院除了政府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收入。据了解,芬兰公立医院的医生工资水平差距不大,起薪一般为月3200-3500欧元,另外的差别则表现在服务量多少或医生负责区域的大小以及出诊的次数。大医院的专家可能稍高一些,收入再好的就是自己开诊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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