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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地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安置报告

做好地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安置报告

根据国办发[1983]54号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年老体弱或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地方。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卫生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的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其他离休干部,待地方具备了接收安置条件后,再逐步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已经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改为离休的,继续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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