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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民事救济之不足及完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在其他专门法律中,对于商业贿赂治理,也主要是集中在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如《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民事救济,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所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就当前我国立法而言,现有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及救济措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等为主,并在其他专门法律法规之中偶有涉及,对于商业贿赂的处罚,也主要是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规定极少,且主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在其他专门法律法规中对于商业贿赂的民事救济基本没有规定。

我国法律有关商业贿赂民事救济规定之不足分析

对于违法行为,一般有三种制裁方式,即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及刑事制裁,三种制裁方式可以实现对在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方面全方位的惩罚。商业贿赂作为一种常见而又比较特殊的违法行为,其经济性十分明显,治理我国的商业贿赂仅靠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是难以达到最佳效果的,虽然我国法律看起来在民事、行政及刑事制裁方面都有规定,但是仔细研究,发现在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有关民事救济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规定,实务中难以操作,并不能很好的治理商业贿赂。

(一)现有法律救济偏向于行政和刑事制裁,忽略民事救济对于商业贿赂的惩罚,我国主要是通过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基本都有规定,但是对于商业贿赂的民事救济措施及责任除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基本没有规定,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有利于大面积和宏观的治理商业贿赂,但是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上,因为商业贿赂的秘密性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工作效力低下的原因,往往是在受到举报后行政机关进行查处,主动查处的并不多,商业贿赂得到行政制裁的比例并不高,另外要对商业贿赂者处以刑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商业贿赂行为无论严重与否,都会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只有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才会受到刑事制裁,这样打击面太小,也不利于治理商业贿赂。立法规范商业贿赂的目的,一则是威慑人们不敢从事商业贿赂行为,二则也是对商业贿赂的受害者进行补偿。而现有法律却缺乏规定受害者的民事求偿的制度,忽略民事救济制度的立法,事实上商业贿赂的受害者是最为关心案件和打击商业贿赂的坚决拥护者,在打击商业贿赂上是最有积极性的主体,但由于立法的缺陷,导致其积极性难以发挥,所以必须在重视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的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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