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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全体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

市委全体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议事与决策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宜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二)对经常委会审定的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全市财政收支预算年度安排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策或向市人大提出决策建议

(三)对常委会确定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及事关全局的重要政策、制度进行审议,作出决策

(四)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五)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讨论拟提交党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文件

(六)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七)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奖励(不含相关部门颁发的单项奖)、处分决定进行审议,予以确认

(八)对常委会提名的镇(街办)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表决

(九)对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议事与决策程序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全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委员意见后确定。

(二)准备材料。对拟提交全委会讨论研究的重要议题,常委会要提前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咨询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准备会议讨论议案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必要时应准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论证方案,供与会委员讨论时参考。

(三)提前通知。全委会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其中干部问题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另文送达。

(四)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认真阅读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材料,列出发言提纲。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市委书记受常委会委托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先由常委会指定的常委会分管委员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市委书记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非常委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

(六)作出决策。在全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逐项表决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集中综合全委会委员的表决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全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市委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经上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确认。

(七)形成纪要。全委会由市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讨论干部问题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安排专人记录)。会议须形成全委会会议决议、公报。会议决议、公报,由市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归档(干部问题由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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