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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层干部是指乡镇和县直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干部,县人大、政协办事机构的中层干部,县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大力推行竞争上岗。是否实行竞争上岗,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决定。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中层干部,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六条

范文写作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制定、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实施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第九条

实施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第十一条

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结合单位实际和内设机构业务特点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第十四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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