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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

属关系。市委组织部对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对属地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1)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一般由县(市、区)镇、街道党(工)委属地管理,对规模较大的也可由市、县(市、区)的行业党委管理。相对集中在较大工业园区内的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也可由工业园党组织管理。

(2)国有、集体企业转制重组为非公有制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党委或各系统党委管理;也可尊重出资者的选择划归属地管理。

(3)市、县(市、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党委或各系统党委管理。坚持“谁批准兴办,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确保不漏管,不重管。

3、规范设立党组织的审批程序

(1)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报批。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范文写作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后报县(市、区)委审批。非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属县(市、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县(市、区)委审批;属市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报批。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镇、街道党(工)委审批。非属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企业提出申请,分别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批。(3)社会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报批。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属县(市、区)的,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县(市、区)委审批;属市直的,经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核,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报批,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分别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党委或系统党委审批。

5、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促进党建工作的开展。要继续坚持“大党建”工作思路,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范畴,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做好群团组织的建立工作,加强党组织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确保党组织意图的实现和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先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立起来,通过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形成党团联动的党建工作运行机制,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作用的发挥和组建党组织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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