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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进人员招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聘用工作程序,更好地吸引和选拔优秀人员,改善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学历、年龄、专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考聘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一)必须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二)必须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自主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统一,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必须坚持在编制限额内有计划招聘的原则。县级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必须在县政府批准的用人计划内进行;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必须在县人事局批准的用人计划内进行。

二、招聘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岗位特殊需要,或特别优秀,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一般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需要从外省市引进的,应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的条件。

(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等条件。其中,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少数紧缺、特殊的专业岗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学历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招聘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编制年度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发布招考公告

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招聘人员规定条件和岗位实际需要,编制招聘公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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