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从事无证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制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
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是指承租人以租借房屋为场所,未经办理食品卫生、工商等相关手续,未取得卫生、工商等核发的相关证照,擅自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责任,是指城镇和农村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出租房屋前明知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租赁关系续存期间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而不加劝阻制止,劝阻无效又不主动终止租赁关系,继续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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