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商品房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缓解本区动迁安置房紧缺的矛盾,加快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步伐,规范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和供应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供应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区房地局负责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供应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配套商品房项目用地的供应和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建设交通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配套商品房建设、供应的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开发建设)
配套商品房建设采取“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招标建设、企业开发”的运作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工业区、新城区、海岸线管委会应根据本管理区域内房屋动迁安置的实际需求,及时研究提出本区域内配套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并报区政府审批。
配套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房地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配套商品房项目确认手续,并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办理项目土地储备手续。
配套商品房项目经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批准确认后,由区房地局按规定组织实施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并由区房地局和区土地储备中心与项目中标单位分别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征地等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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