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各企业警报设置单位:
为了规范本区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贯彻落实警备区司令部和市民防办公室联合制定下发的《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现结合本区防空警报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加强组织管理
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对于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人民防空法》以“国家保障”行为加以明确。为此,各级要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作为区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部门的区民防办公室,负责所在行政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拆除以及信号发放的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防空警报设施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要按级负责,抓好落实。
区民防办将视情每年组织对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检查范围内进行通报。防空警报设施建设、防空警报维护经费要依法列入本级、本单位年度预算。
一般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费按“三个一点”的精神由三级分担;年度维护汇费按照防空警报设施造价的5—7%比例列入名单。经预算,专款专用。
二、加强建设管理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总体上依据市民防办制定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区民防办相应负责制定本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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