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执法过错追究条例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局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政策和水平、责任意识,根据《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正确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完善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系指我局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未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尚不构成行政处分或法律追究的一种内部惩戒形式。
二、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在行政执法中,未按法定程序和本局制定的行政工作程序流程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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