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编办责任追究办法(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人事编制部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洛阳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事局、编办及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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