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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公告(简章);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面试;

(六)民主推荐;

(七)组织考察;

(八)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九)公示;

(十)办理任职手续

因情况特殊,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程序可以适当简化或调整。

第二章酝酿和准备

第六条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对适宜公开选拔的职位,向党委(党组)提出建议。经党委(党组)同意后,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方案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和职位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选拔职位的层次、特点、人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选拔范围和资格条件,选择恰当的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编制简章。

第七条明确工作机构。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成立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动员部署。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运用适当方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第三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发布公告(简章)。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简章),公告(简章)内容包括选拔的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遴选方式、时间安排和监督办法等。

第十条组织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十二条通知考试。通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考试。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应当告知本人。

第四章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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