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
街道财政结余和街道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
第五条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存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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