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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个人总结

篇一:最新税法知识总结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总结

此活动笔记由热心学员sparkling2011提供,感谢他对此活动的支持。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以国家为主体)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社会管理者)3.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收的外延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二、税法的概念

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思想汇报专题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收款时;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付款时。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如企业所得税;但是一些税种的税目就相当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4.超率累进税率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三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范文top100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

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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