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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

执政党的合法性研究篇一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既要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又要探索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作为世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执政合法性理论在政党政治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就中国共产党而言,科学对待和正确借鉴执政合法性理论,对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执政合法性的历史源流

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不是法学概念。合法性与政治体系紧密相关,一个企业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与不合法问题,但不存在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政治合法性要指向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但又不仅仅指合乎法律。那么,究竟什么是执政合法性呢。这就要探究合法性理论的产生渊源。从历史角度来看,在政党产生以前的阶级社会里,执政合法性问题表现为政权更迭、王朝兴替,在西方称为政治合法性,在中国则典型地表现为/历史周期律0。进入近代以后,合法性问题有了新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政党政治的合法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执政合法性。尤其到了20世纪90年代,包括一些老牌执政党在内的政党对时代和环境的变迁反应相对迟缓,因而民众质疑政党的执政绩效及其形象,结果出现了世界范围内的政党危机。执政合法性问题再度凸显。

(一)西方早期的合法性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对城邦政治的合法性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合法性是指政治体系客观上获得社会成员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与服从。14世纪前半叶,威廉#奥卡姆认为,合法性就是指合乎普遍道德的公平与正义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5社会契约论6中明确指出,/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0。/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0。卢梭进而提出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办法只有基于人民主权的公意,/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0[2]188-189。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和公意说推翻了君权神授说,从而为现代民主国家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事实上,布丹的君主主权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说等等都是对合法性问题的哲学探讨。

(二)以韦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严格意义上来说,合法性分为政治合法性和政党执政合法性。明确把/政治合法性0当做一个核心概念,是现代政治社会学的贡献。这一贡献可以追溯到德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韦伯看来,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

韦伯从经验事实的视角出发,认为合法性就是对既定政治体系的稳定性,或者说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由此出发,韦伯提出,在现实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稳定的统治,无论其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0的统治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显然,韦伯是从经验判断的角度对合法性的概念作出界定的。与韦伯持相同看法的著名学者还有李普塞特、罗思切尔德、阿尔蒙德等。以韦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的贡献在于,把合法性看做政治体制存在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把公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与忠诚的程度作为合法性评价的根本标准。

(三)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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