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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统计登记工作的分工)

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统计登记工作。

市统计局可以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该系统内的统计登记工作。

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统计局确定。

第五条(登记日期)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四个月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六条(申请要求)

办理统计登记,应当提交单位代码证书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市统计登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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