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酒类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饮用的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
第三条各种酒类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酒类生产厂必须遵守相应的卫生规范。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原料的卫生要求:
(一)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而又不能在酿造过程中去除其有毒成分的物质做酿酒原料、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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