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委宗教场所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主管部门是该场所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管理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主要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情况;
(四)主要财务管理、收支情况;
(五)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六)所属企、事业和现有房地产的变动、管理情况;
(七)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条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年检。年检主管部门应事先将年检的内容、时间及具体要求,书面通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按年检通知要求,到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送年检主管部门接受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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