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六条(排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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