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管理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好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是指企业因减员、关闭、停产、破产、辞退、内退等原因而离开企业或原生产工作岗位的党员。
第三条企业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管理应坚持严肃认真、简便有效、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每一个党员隶属于一个党组织,党组织管到每一个党员”的要求,努力做好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企业整体出售的,党员改由购买方党组织管理;若购买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分拆出售的,其出售部分党员改由购买方党组织管理;若购买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先租后售的,在托管阶段,党员组织关系不变。买断企业产权后,改由买断方党组织管理;若买断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或股份合作制的,买断企业国有(股)权的,党员由新企业党组织管理。
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党员改由控股单位党组织管理;若控股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停产、半停产企业,待岗职工党员较多的,可按待岗和在岗两条线,分别由“留守职工党支部”、“待岗职工党支部”管理;离退休职工党员较多的,由“离退休党支部”,实行分类集中管理。
减员下岗后仍与原企业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且没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党组织继续管理。
外借、外派和下岗再就业后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
内退党员原则上由企业离退休党支部管理。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继续由原党支部管理,也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管理。
辞职、辞退等与原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随人事、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转至现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不能随转的,可转至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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