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失业登记制度
为完善对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状况,有效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现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失业登记范围
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四)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五)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机构
各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可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服务。
三、失业登记的凭证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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