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医保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
㈠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期限与机构
1、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⑴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⑵其他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㈡由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医保服务点领取或通过本市医保网站下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尚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市居住证》、《办理〈**市居住证〉通知书》。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其子女另需提供出生证。
4、有关人员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及材料外,根据个人情况还需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需提供本人的劳动手册;
⑵因残疾辍学的,需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⑶因大病医疗辍学的,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有关证明;
⑷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⑸城镇重残人员,需提供经民政部门审定的《**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
㈢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由本市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或家属,下同)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2、持有《**市居住证》的,需提供《**市居住证》、《办理〈**市居住证〉通知书》。
㈣由社保部门批准享受城镇高龄老人待遇的人员,可免办登记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二、登记受理与审核
㈠医保服务点的受理与审核
1、医保服务点应当对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其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保的情况。
对户籍等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已经享受本市城保(含个保)、镇保或大学生医保等待遇的人员,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对初步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见附表二),告知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
2、医保服务点完成登记受理工作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登记表与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受理与审核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依照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条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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