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为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执行,严肃行政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自治区环保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三、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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