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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励的制度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市科学技术奖:

(一)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领域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普及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基础和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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