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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警衔基本介绍警衔,是指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的等级编制。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

中国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级、二级、三级);警督(一级、二级、三级);警司(一级、二级、三级);警员(一级、二级)。

警衔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

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批准授予;

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26%,警督为25。56%,警司为60.71%,警员为13.17%。比例和结构比较合理。

警衔等级设置

将校尉型。见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朝鲜、越南、老挝、泰国、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埃及、利比里亚、秘鲁等国。有些国家为了与军衔相区别,在衔级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二字。如前苏联警察分为内勤和民警,内勤为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列兵,共四等十五级;民警警衔最高级为中将,其他警衔与内勤相同,共四等十四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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