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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辽宁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实施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实施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实施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主体和对象

第四条党的问责实施工作由省委或者省纪委、省委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下一级党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的领导干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下一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主要表现为: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贯彻,不积极推动落实,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公然违背的

(二)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中领导不力,举措落实不到位;违背客观规律,不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搞形象工程、虚假政绩的

(四)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八条党的建设缺失,导致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主要表现为:

(一)不重视加强党的理论武装,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和管理不力,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乏力,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出现滑坡和动摇,先锋模范作用难以发挥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弄虚作假,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问题突出;领导班子不团结,闹无原则纠纷;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力,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作风建设流于形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不力,问题突出;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不力,问题多发、屡禁不止的

(四)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中央干部政策法规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上领导和把关作用弱化,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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