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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出台《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下文是江苏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版本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严肃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倒逼责任落实和压力传导,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分级负责。

第四条问责应当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党组织受到问责处理的,应当根据履责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错误决策由集体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实行一案双查,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在查清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的同时,应当查清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履行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问责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的,都要严肃问责。对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直接管理的下属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的;

(二)任职期间,领导班子成员多人或者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

(四)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第七条有《问责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

(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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