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党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专题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信访工作组织网络,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有效开展;
(二)认真执行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产生;
(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预警防控,对本级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教育疏导;
(五)对信访矛盾较多、任务较重的地区加强协调指导,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省领导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下访活动,市级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县级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乡级领导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并负责处理本地区本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信访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属于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和化解;
(三)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定期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四)对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分别参照同级党政领导接访时间安排接访,协调处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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