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宝鸡市见义勇为条例

见义勇为既可以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可以是紧急避险行为,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可以是保护自己利益,而见义勇为则是保护他人利益。下文是宝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宝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当年涌现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集体进行一次表彰奖励,有重大影响的可随时表彰奖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系统和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确认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抓获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六)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八条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本人或者其亲属的见义勇为行为,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公民也可以直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本人或者其亲属的见义勇为行为。

对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单位或公民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举荐。

第九条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接到申报、举荐或者发现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的行为,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基本情况;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三)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人员的证明;

(四)其行为是否属于本人的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

(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

第十条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调查、核实,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核实确认应当在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核实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单位或者个人。


(未完,全文共4184字,当前显示13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