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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条例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是全省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审批全省各级机关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的实施方案;

(六)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年度录用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

(二)负责组织本市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工作;

(三)负责本市录用公务员的审批工作;

(四)承办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八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九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条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根据录用计划,按照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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