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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等,其收支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民健身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体育设施,举办全民健身活动,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为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捐赠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新项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活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全民健身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适宜青少年、职工、农民、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人群的健身活动,并根据国家规定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体育特长班,发展传统体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体育指导站(室)等基层文化体育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体育健身骨干队伍,组织开展适合当地居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建设体育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体育设施、器材,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体质健康监测,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操、单项体育比赛、运动会等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健身活动,体育健身场馆应当为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免费开放并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和表演,鼓励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开展武术、龙舟、赛马、腰鼓、太平鼓、自行车、健身秧歌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重发掘和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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