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
开展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等基层
体育服务场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宣传,普及全民健身知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支持
全民健身科学研究。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全民健身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和全民健身活动。
第二章健身活动
第八条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科学、文明、安全、
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普通人群
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
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课程
标准开设体育课程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当天没有体育课的,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包括课间操等学校组织的学生
健身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抽样监测,并根据学生体质
监测结果,指导学生科学开展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
纳入中考总分。
第十三条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根据章程,在体育
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督促未成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经营性体育健身组织,满足公
众健身需求。
第十五条经营国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和高危险性体育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设施,保护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
作和生活。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封建迷信、邪教、
赌博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健身设施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协调、
城乡兼顾、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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