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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海口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活动。

第三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任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之间开展科普交流,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

鼓励和支持科普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交流有关信息和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科普理念和实践经验,促进本市科普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科普工作协调、考核制度,完善城镇科普网络,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科普工作,围绕科学生产、增效增收、文明健康生活开展科普活动。

第六条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科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科普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当协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

第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科普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教育、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结合在职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普及科技知识。

公务员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规划,提高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公共服务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

第十条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计划;组织农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涉农单位,开展面向农(渔)民和农业技术干部的农业、林业、渔业科技培训,为农(渔)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培育扶持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发挥重点科技示范户、种植(养殖)大户对科普工作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环保、国土、水务、园林、安监、工业、文化、体育、旅游、消防、气象、地震、新闻传媒等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利用其资源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科技辅导员队伍,把科普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开展环保、节能、安全、健康的各类科普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竞赛、科技考察、科普夏(冬)令营和参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等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技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劳动者的科技素质。

幼儿园应当把科普知识作为幼儿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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