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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是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以及授权其办公厅(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以及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五)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二)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工作;

(三)对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系、协调、指导工作;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或者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以及说明等书面材料。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废止的必要性和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第八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备案登记,并在七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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