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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创新型江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运用,并为专利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的促进以及专利保护、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专利的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第六条加强青少年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开设知识产权专业,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专利创造

第七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利创造与产业化项目;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建设;

(五)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的奖励;

(七)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为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产业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绩效考核体系。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作为科技园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省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编制并定期公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关键技术的研发、专利申请和产品的开发,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将获得专利的情况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内容。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或者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高于国家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比例执行。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第十五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获得的专利应当作为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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