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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由政府组织实施,居民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筹资,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筹资原则;

(二)保障水平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原则;

(六)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参加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参保)的居民,享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待遇,以及对居民医保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居民医保费和遵守居民医保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一年。

第五条成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为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构。各区政府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教育、监察、民政、房产、税务、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居民医保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第六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未从业城镇居民;

(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

(三)本市辖区内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居民医保的;

(四)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含婴幼儿);

(五)本市非农业户籍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

(六)本市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校在册中、小学生;

(七)本市在校在册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

第七条已享受异地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范围,其医疗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建立居民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包括住院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可以相互调节。统筹基金支出不足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政府批准,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中央、省、市、区财政补助,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居民医保,所筹资金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第九条缴费时间

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每年缴费时间为9月至12月,逾期不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参保缴费后,不办理退保手续。大中专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后,按学年享受待遇。其他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已经参保缴费建立居民医保关系的居民,可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驻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所、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站)、农业银行各网点或通过手机、固定电话、小灵通。

第十条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在校学生按未成年人标准筹资。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

居民医保基金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单位补助、社会捐助和基金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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